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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分析!

编辑: 浏览量:1800 2021-11-09 16:36:41  

一方有难、八方相助,最近关于河南的灾情牵动着全国各地人民的心,大家纷纷解囊相助。企业或个人向灾区捐赠时涉及哪些财税事项,又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我们今天再带着大家温习一遍。

一、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所以,单位和个人为河南灾区的捐款捐物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性质。

二、公益性捐赠适用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条件是:

首先,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列名在国家或地方民政部门、税务局、和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只要捐赠当年度,该组织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中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有国家层面认定的和各级地方层面认定的。

其次,要取得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由国家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以下公益性捐赠,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扶贫捐赠: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定向扶贫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2017年7月1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自2020年4月9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疫情捐赠: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间,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直接向防治疫情医院直接捐赠的实物可以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全额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或者在其他分类所得当月所得金额的30%内扣除。

2017年7月12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间,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间,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对疫情防治医院的捐赠外,也应当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个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以下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

2017年7月12日起,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0年4月9日起,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捐赠不动产、服务和无形资产不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所以,单位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给河南灾区的现金或实物,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可以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向河南灾区捐赠物品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国家会针对灾情专门出具税收文件,请持续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4、印花税

2020年4月9日起,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17年7月12日起,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捐赠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1、捐赠现金

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金额为捐赠金额,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捐赠物资

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金额应当为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库存商品或其他支出的账面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金)

    贷:库存商品或其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公允价值*适用税率计算)

在所得税汇算时,除了按视同销售调整收入和成本外,还要将捐赠确认的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由物资的账面成本调整为公允价值。

3、捐赠股权

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金额应当为股权的历史成本,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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