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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手续费、佣金、返利、提成的区别和税前扣除

编辑: 浏览量:2625 2021-11-09 16:33:52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开始了。对于实务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返利、提成,您清楚吗?手续费、佣金、返利、提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相同?一起来看看!

一、手续费、佣金、返利、提成的区别

手续费支出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所支付给他人的一种劳务报酬,体现的是为委托人提供了具体的服务: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购代销手续费。


佣金支出是具体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居间介绍、经纪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支付报酬的一方即为佣金支出,它的价值体现在中间人帮助交易双方获得了交易的商业机会,即促成交易。


返利是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购货方的折让,一种促销激励手段,其本身不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与手续费或佣金不能等同。

提成常与工资联系在一起,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一般是按照业务量或销售额提成,即多卖多得。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这一点与手续费或佣金不受雇于上下游厂商和销售商不同。

 

二、手续费、佣金、返利、提成税前扣除的规定

 

返利:

返利是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购货方的折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的销售返利应冲减销售收入。


提成:

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包括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非国有企业,员工提成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员工提成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手续费和佣金:不同行业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同

1. 保险企业

200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2.电信企业

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3.非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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