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会计》:基本每股收益
编辑:商业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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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4:27:55
知识点: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注意】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数量。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计算。
(三)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1.新发行普通股股数,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
2.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
(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即1月1日)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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