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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 “双十一” 预售定金财税处理!

编辑: 浏览量:1239 2021-11-09 16:22:28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活动正在热烈进行中,买家预付定金可以抵扣,那在新收入准则下,商家收到促销的预售定金应该如何财税处理呢?

一、在收到定金时

1、会计核算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销售货物属于时点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以上图为例,商家收到预售定金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88.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

2、增值税方面

商家的预售行为本质上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根据商家促销规则,买家在11月支付尾款,商家在收到尾款发货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收到尾款时

按照促销规则,商家收到买家在11月支付的尾款后安排发货,商家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应该将预售定金和收到的尾款确认收入。

以上图为例,商家收到尾款后,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5499.00

      贷:合同负债 4866.3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32.63

商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合同负债4954.8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644.13

       贷:主营业务收入4954.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4.13

三、买家放弃支付尾款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在实务中,很多人是冲动消费,在支付定金后,有的放弃了支付尾款。也有的人是忙忘了,没有按时支付尾款,导致定金被商家没收,不再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当商家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买家放弃其全部权利时,商家将预收定金确认为收入。

以上图为例,当买家放弃支付尾款时,商家将预售定金确认为收入,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合同负债  88.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在增值税方面,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商家没收买家定金,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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